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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系统规划
城市污水作为一种资源,宜经过再生处理后作为城市用水的补充,同时依据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水资源利用要求,规划区下列工程,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宜配置中水系统。(1)中水系统建设规划
a.建筑面积2万m2(含)以上,或者回收水量大于100 m3/d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b.建筑面积3万m2(含)以上,或者回收水量大于100m3/d的机关、办公楼、金融机构、商业中心、健身中心、大型文体中心等。
c.建筑面积3万m2(含)以上的用地性质为一类居住用地的住宅小区,或者回收水量大于750 m3/d,或者分流回收水量大于150 m3/d的住宅小区。
d.建筑面积5万m2(含)以上的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或者回收水量大于750 m3/d,或者分流回收水量大于150 m3/d的住宅小区。
(2)中水水源规划
水源的选择要依据经济技术比较来确定。应优先选择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水质处理难度小,安全且居民易接受的再生水水源。含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排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二类污染物超标的排水不宜作为中水水源。
本规划再生水水源以建筑物杂排水、优质杂排水、市政中水厂出水为主。
(3)中水水质
规划区中水水质标准以《城市污水再生回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中较高标准确定。
(4)中水处理站
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低层,建筑群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本规划中水处理站不单独用地。如果因场地限制或者其他因素需要单独设置,处理构筑物宜为地下式或封闭式,与区内绿地系统结合设置。
雨水工程规划
结合城区周围的河流分布和地形特点,市区的雨水系统采用分散集水、就近排入河沟的布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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