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任务
(九)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生产经营方向和事业发展方向。
2、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把具备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3、帮助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搞好组织建设,支持这些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4、帮助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组织做好员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实现好、发展好员工群众的利益。加强对业主的教育引导,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
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际效果。
(十一)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稳定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进一步完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实现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要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激励机制,工作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应当予以提拔使用。要及时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的党建工作指导员。
(十二)党建工作指导员要按照党务干部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要保证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质量,每月到派驻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天;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工作记录,定期向派出的党组织汇报工作,搞好阶段性工作总结。
(十三)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单位要加强对党建指导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搞好业务及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将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培训纳入党员干部培训的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十四)党建工作指导员在上岗前或上岗期间要由所在单位进行培训,培训要讲究方式,坚持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区委将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全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集中培训。
(十五)党建工作指导员不得在所联系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领取报酬和补贴,不能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增加负担。有固定单位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其工资、福利、津贴等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少量没有固定单位或固定单位不具备承担工资、福利、津贴等能力的,由选派单位负责协调,适当予以补助。区委将加大党费扶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力度,每年都要拨付一定比例的党费用于党建指导员队伍建设。
五、组织领导
(十六)各级党(工)委对选派党建指导员工作负有重要责任,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建立完善区委领导、组织部牵头、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单位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党(工)委主要领导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切实支持党建指导员的工作,关心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生活。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教育引导业主重视并配合党建指导员开展工作。要把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作为专项任务来抓,由专人负责。
(十七)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督查考核,运用好督查考核结果。在督查与考核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群众和业主的反映,注重公论。所形成的文字材料要反馈给党建工作指导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十八)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基层各党(工)委要结合实际,大胆实践与探索,创造、积累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好办法、好经验。要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