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到岗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每月至少深入企业两次,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充分发挥作用,以加快企业发展、强化企业党建工作为己任。认真记好《工作日志》,做到工作有汇报,问题有落实。
第十三条 报送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要高质量地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征文和调研文章等撰写任务。要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各党(工)委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派驻企业业主和党建工作指导员例会或座谈会,听取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汇报、业主的意见和要求,交流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五条 督查制度。区委组织部定期对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情况汇报,每半年汇总一次,年终进行一次检查。各党(工)委要对指导员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包括到岗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及取得成效情况等,检查结果报区委组织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定期抽查到岗记录、工作日志,督促党建工作指导员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变更、转让、撤销、兼并及一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等,要及时逐级上报。各级党组织也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请销假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因各种原因,在一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要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批,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 廉政制度。要模范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五章 考评奖惩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考评要根据考评单位职责内容,采取“统一要求,分级考评”的办法进行。考评办法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把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工作纳入到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目标,每半年对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一次考评。对群众欢迎、工作突出、考评优秀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考评较差的党建工作指导员,给予批评教育,及时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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