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区实绩考核评价标准,改进现行的评价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参照和借鉴呼市市委干部实绩考核方案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区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我区实绩考核评价办法。
实绩考核评价共分为对领导班子的评价和对领导干部的评价两大类。其中对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点是本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工作,创新性工作。其评价结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4个档次。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点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
一、领导班子评价方法:
领导班子评价采用150分制。其中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占100分,群众测评结果占15分,考核组评价结果占10分,领导评价结果占10分,考核委评价结果占15分。
1、对实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将指标总分值依次分解到各项指标中,根据每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来计分,如果某项指标中有未完成或未全部完成的内容,则该项指标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2、群众评价:按测评结果计分,根据群众测评率(即每项测评内容为“优”或“突出”的票数所占百分比的平均值)的排序情况来折算计分,例如:测评率为100%,得分数则为100%×15分,依次类推。
3、领导评价:主管和分管领导对被考核单位的评价意见,评价结果分为实绩突出(10分)、比较突出(7—9分)、实绩一般(4--6分)、差(3—5分)等4个档次。
4、考核组评价:考核组依照考核情况计分,评价结果分为实绩突出(10分)、比较突出(7—9分)、实绩一般(4--6分)、实绩较差(3—5分)等4个档次。
5、考核委评价:考核委根据被考核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和规模,并依照平时掌握的综合情况来计分,评价结果分为实绩突出(15分)、比较突出(11—14分)、一般(7—10分)、实绩较差(3—6分)等4个档次。
二、领导干部评价方法:
领导干部评价采用120分制。其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综合素质及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占70分,群众测评结果占15分,考核组评价结果占10分,领导评价结果占10分,考核委评价结果占15分。
1、德、能、勤、绩、廉综合素质和承担班子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领导干部提供个人述职报告,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各单位向考核组提供个人所承担班子目标的完成情况,如果有某项指标任务未完成或未全部完成,则该项指标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2、群众评价:按测评结果计分,根据群众测评率(即每项测评内容为“优”的票数所占百分比的平均值)的排序情况来折算计分,例如:测评率为100%,得分数则为100%×15分,以此类推。
3、领导评价:主管和分管领导对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的评价意见,评价结果共分为:“优”(10分)、“称职”(7—9分)、“基本称职”(4—6分)、“不称职”(3-5分)等四个档次。
4、考核组评价:考核组依照考核情况计分,评价结果分为“优”(10分)、“称职”(7—9分)、“基本称职”(4—6分)、“不称职”(3—5分)等四个档次。
5、考核委评价:考核委根据被考核单位班子成员完成承担班子考核指标的情况,并依照平时掌握的综合情况来计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15分)、称职(11—14分)、基本称职(7—10分)、不称职(3—6分)等4个档次。
三、其他评价标准:
1、分类评比。为体现可比性,对各单位的评价实行分类评比,其中:镇、街道办事处为一类,党群部门为一类,承担重点项目和经济指标的政府部门为一类,其他委办局为一类,各科级事业单位为一类,分别进行对比评价。
2、评价数量。按照《实绩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班子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个人占被考核干部总数的15%进行。
3、财税、计生、综治、信访、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6项工作列为硬性考核指标,规定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该班子不能评为“实绩突出”单位。班子一把手不能评为优秀干部,有两项达不到要求的,该班子不能评为“比较突出”单位,有三项达不到要求的直接评为实绩一般或较差。
4、凡群众测评满意率达不到90%以上的班子和个人均不能评为“实绩突出”单位和优秀个人。
5、凡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年终综合评定时评为旗县区第一名的,或当年荣获市级、自治区级以上奖励的单位,则作为加分因素,在该单位的评价总分中,增加5-8分的分值,当年荣获自治区级各种奖励的个人,则在其个人评价总分中,增加3-5分的分值。
6、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自报考核目标按完成情况和规模而定,每完成一项在评价总分中增加3-5分。
7、凡承担我区本年度重点项目工作任务或于考核目标之外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有突破性、创新性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在评价总分中根据工作规模、难易程度和完成工作的效果酌情加分。
8、根据分值评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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