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呼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来源
(一)执法检查或现场监察发现的;
(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
(三)举报、控告或投诉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相关部门移送的;
(六)其它途径。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第四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的原则。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以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者的主观态度;
(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方式;
(四)违法行为的次数和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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