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环保局污染事故处理公开制度
一、污染事故定性的依据:
(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年9月1日)国家环保局发布;
(二)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
(三)污染事故类型、涉及的范围;
(四)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
(五)污染事故处理过程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
(六)处理污染事故人员的职责;
(七)国家明文规定不宜公开的之外的污染事故必须公开。
二、保障措施:
(一)贯彻执行并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控制污染范围,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
(三)经过认真细致的现场调查,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
(四)根据事故初步调查结果,按《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有关部门速报;
(五)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上报;
(六)污染事故处理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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