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人到我局办理有关事宜,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申办事项。
二、将我局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均制定工作程序,并确定承诺时限。(见相应审批、办理规定)
三、对即办事项,在申办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办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的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申办人申办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申办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六、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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