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告知制适用范围:局机关各科室、监测站、各监察中队。
二、申办人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对申办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的手续和材料;申办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齐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四、对申办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查询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申办人,不能一推了之。
五、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报人,并存档备查。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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