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的清理。
二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继续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检查和监督。
三是加强对区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
四是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运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