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职能转变和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重点要求
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意见》中有许多内容是首次出现在中央有关行政体制改革重要文件中的。一是对职能转变目标的完整表述,即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这是经过多年不断深化认识,对政府职能的一次总体概括。二是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始终,将解决阻碍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问题放在突出地位,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点,是确定改革重点的基本依据。三是提出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并将其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列,表明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等于政府事事干预,大包大揽,而是要完善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公共治理机制,这是对社会领域改革发展规律性认识的提高。四是结合长远目标,针对当前突出矛盾,明确了四个方面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和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履行职责的侧重点,从而突出了关键问题,增强了改革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是对社会重点关注问题的积极回应。
《意见》重申了“四个分开”的要求,即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要把政府不该管的转移出去,把该管的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作用。这涉及一个基本问题,即政府职能定位是否准确,要看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配置是否适当。行政体制改革不能变成行政权力在部门之间、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分合合,收收放放,转来转去,而是要沿着职权法定、规范行政权力、更多发挥市场和公民作用的思路加以推进。多年来这方面的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政府仍然管了不少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有些事情政府去管的理由貌似合理,因为“市场不起作用”,但首先要分清不起作用的原因是“市场失灵”还是“市场扭曲”,“失灵”需要政府调控,而许多“扭曲”本身就是行政权力不恰当干预造成的,需要规范权力和消除扭曲,让市场有效发挥作用。
《意见》同时强调,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该由政府管的事政府要管住管好,并就政府履行经济社会管理四项基本职能的重点分别进行了阐述。
第一,改善经济调节。《意见》要求,要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突出强调宏观调控的职能,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全局意义。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同时实现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四个目标的压力加大,宏观调控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任务十分艰巨。这就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次改革将这个要求落实到了部门职能配置上,强调国家发改委等宏观管理部门要加强宏观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调控经济社会运行,同时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审批事项。
第二,严格市场监管。《意见》要求,要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为此,一要针对当前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管,包括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非法传销等问题。特别要将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产品的安全质量作为监管重点。二要拓展公平准入的市场范围,不仅包括商品和服务市场,还要包括要素和产权市场,特别要强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三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通过加强管理和完善制度,切实纠正多头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争利问题,严厉惩处利用执法权设租寻租、执法犯法的行为。
第三,加强社会管理。《意见》要求,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将提供工资收入的就业机会摆在优先位置,摆在资本收益之前,努力扩大劳动密集型就业,这也是最重要的收入分配政策。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扩大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要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近些年来,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化和经常化,各类新社会组织成长迅速。要加强社区建设,加快形成富有建设性的利益表达、保障和协调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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