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4月24日,《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较之1989年出台的《城市规划法》,无论从内容到篇幅都大大拓展,几乎等同于重新制订一部新法。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意味着我国正在努力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即将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此次《草案》立足于强化城乡规划的法定性,对地方政府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做出严格、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并明确了监督检查规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突出的是,强化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基层政府规划权的监督。依照《草案》,各省制订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亦由国务院审批。目前,全国有86个主要城市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等,几乎涵盖了全国所有的大城市。加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亦由国务院审批,这强化了中央对地方政府规划的调控。
对于省以下各级政府规划,《草案》基本上是“下管一级”。如对省以下城市,其城市总体规划应报省级政府审批;县级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经县级政府审批后报县人大备案。处于中国行政体系末梢的镇政府,其总体规划需经镇人大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级政府审批。
为防止地方政府领导擅自修改规划,《草案》较原《城市规划法》新增“城乡规划的修改”一章,严格规定了规划修改的范围和程序。比如,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草案》规定的范围只有五类:一是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变更;二是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三是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四是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五是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情形。同时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与此同时,《草案》强化了对规划违法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如第57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时,如“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追究行政 责任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7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
城乡规划法草案4月24日首次提请审议,不仅标志着我国正在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统筹规划的新时代,也将对明后年即将启动的“十二五”规划研究产生决定性影响。相对于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从“城市”到“城乡”,仅一字之差,却意味深长,如果说“十一五”规划确立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那么,或许我们可以期待,从明后年将陆续启动的“十二五”规划将产生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化,那就是以城乡统筹规划为抓手,切实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城乡分割规划问题,拉开中国城乡统筹发展的宏伟序幕。
当前规划违法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而针对的主要对象则是各级地方领导。《光明日报》 5月9日《城乡规划法将改变“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弊端 》评论指出,制定城乡规划法针对的一个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贪图政绩,法律制度上又留了口子,加之规划强制性不够、刚性过大、预见性不够,不断修改既定规划就成了地方政府常有的事。一任新领导一个新规划,有的规划甚至是天天在修改,有的工程今天建明天拆,造成很大的浪费。“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为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禁止擅自修改。建设部部长汪光焘4月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可以预见,随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一届领导一个规划”将再也行不通了!对此,各省区市政府要有明确认识,推进城乡统筹,首先要从遵守城乡规划法开始,从严格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做起。这是强化各级领导法治意识需要补上的重要一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