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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日常事务处理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监督权、提出议案权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的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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