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日常事务处理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监督权、提出议案权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器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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